出埃及記系列:有關人權與責任之律例 (二)
2009年7月26日 主日講道 何謝嬋
引言﹕最近發生罕有新聞:香港警察截停市民車輛,用來堵截一群非法賽車….
(一) 有關偷竊財產之條例 (22:1- 4)
(二) 有關破壞財物之條例 (22:5-6)
(三) 有關看管別人財物之條例 (22:7-13)
(四) 有關借貸之條例 (22:14-15)
(五) 有關尊重的條例 (22:28-31)
出埃及記 22:1-15
1 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6 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10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28 不可毀謗 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
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「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
30 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
31 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
